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9號債權人 張美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駿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後附之存證信函內載明債務人自民國92年9月
18日起至105年9月13日止向債權人借款或委任代繳保險費,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資料及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代繳保險費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通訊軟體訊息等),並提出債權人已為債務人繳納保險費之相關資料(如匯款明細、補發繳費單據等)㈡請提出債務人林駿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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