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55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黃佳涵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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