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5號原告 何東錡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乙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