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941號聲請人 李宋月 却
李旭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李宋月却部分:㈠被繼承人 李秋榮 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李秋榮之除戶戶籍謄本。
㈢聲請人李宋月却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欄位應記載「拋棄繼承」)。
二、聲請人李旭珍部分:㈠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授權書。
㈡受託人應提出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蓋用印鑑證明章。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