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旭 即陳信旭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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