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福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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