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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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林宗成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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