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83號原告 蕭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表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亦未檢附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裁決之裁決書,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行提出所欲撤銷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及於起訴狀內載明上開裁決書案號,予以補正之,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翌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