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被告甲○送達代收人 洪雅靜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
附保證書第七條之記載可以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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