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5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5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興宣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原告甲○○、訴外人即證人 紀青秀 有犯誣告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於本院86年度訴字第1706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86年度訴字第1706號刑事案件關於原告甲○○誣告部分及訴外人即證人紀青秀偽證部分等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終結,有本院86年度訴字第1706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59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862號、94年台上字第3525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