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執行工作
            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1言詞辯
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及自民國95年6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1年12月初,向原告騙稱願代
原告向訴外人 李介元 索討欠款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事
後五五分帳,並先後以走路工及支付支票貼現利息等事由,
欺騙原告交付101,000元,被告得款後即避不見面,原告方
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告則以書狀表示對原告主張不爭執,並願意還錢等
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偵
字第1725號起訴書影本附卷可參,被告亦以書狀表示對原告
主張不爭執,並願意還錢等語,足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101,000元及自95年
6月17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並
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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