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3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四十一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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