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
經本院通知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96年2月1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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