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宏郁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以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金額新臺幣叁萬肆仟玖拾肆元,AW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聯合報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第四十二面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期日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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