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又叁包(合計淨重零點陸玖公克,包裝重零點柒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又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先後為警查獲持有如主文欄所示之各物,茲其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右揭扣案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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