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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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九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六七0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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