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 上訴人即被告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 律師
黃信嘉 被上訴人即原告瑞士商‧韶爾零件公司(SaurerComponentsAG,
原名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HEBERLEINTEMCOWATTWILAG)法定代理人 克勞斯羅倫茲 (KlausLorenz)
羅門海菲利 (RomanHaefeli)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