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他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他抗字第1號抗告人 黃素秋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DESTINYNET命理網、 黃騰旭 等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受損害有多種證據呈送刑事案件中,原起訴亦為侵權民事事件,不知為何更改為智財案件,請依抗告人原意,改回原刑民法侵權案件等語。
二、按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故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為得抗告,但關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得抗告之明文,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DESTINYNET命理網、黃騰旭等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因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依抗告人陳報之標的金額計算,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雖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抗告意旨純屬就起訴主張之事由表達對法院分案案由之意見,而非就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所不服(見本院卷第5頁),揆諸上開意旨,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乃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l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林秀圓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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