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附民原告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附民被告 黃建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損害賠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105年度審易字第4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鄧希賢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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