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
㈠補正與銀行協商之協議書(須有聲請人簽名)。
㈡97年申報所得稅相關資料證明。
㈢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謄本。
㈣釋明受扶養人 郭松文郭林千美 目前有無領取國家對年老國民生活補助津貼(如:農漁民津貼亦或老人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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