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互易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8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互易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同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同年月17日收受上開裁定,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爰依上開規定,逕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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