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已據檢察官舉證詳列證據清單在卷,經核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第3款之重罪羈押原因,並認如未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4月4日及6月
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亦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
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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