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韓靈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87號、97年度執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韓靈妙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韓靈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韓靈妙因犯贓物、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本件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