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減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7.11.25│95.7.31││├────────┼────────┼────────┼────────┤│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5008號│緝字第20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事實審││32號│1178號│││├────┼────────┼────────┼────────┤││判期│98.2.6│98.12.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度基簡字第│98年度基簡字第│││判決││32號│1178號│││├────┼────────┼────────┼────────┤││判決期│98.3.25│99.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90號(已執│字第565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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