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科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科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科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02日│106年12月23日│107年0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嘉義地檢108年度撤│嘉義地檢108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109號│緩毒偵字第43號等│緩毒偵字第43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6│108年度訴字第226│108年度訴字第2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6日│108年05月31日│108年05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26│108年度訴字第226│108年度訴字第226││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4月19日│108年06月29日│108年06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01號│字第3213號│字第3213號│││├─────────┼─────────┤│││編號2-4定應執行刑│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撤││││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43號等││││││││├─┬──────┼─────────┼────────┼──────────┤│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6││││實││號││││審├──────┼─────────┼────────┼──────────┤││判決日期│108年05月3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26││││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6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13號││││├─────────┤││││編號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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