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5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
理由查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