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五0六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準強盜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罪刑(上訴人另犯竊盜罪,業據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就其搶奪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量刑過重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量刑有何違背法令,並未為任何指摘,單純就量刑輕重為爭執,自非適法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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