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9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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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975號

原告 吳一郎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975號返還金錢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11時2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56,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專業契約書,由原告向被告購買三個單位,但被告

違約,原告依雙方契約書第24條第4項規定等,已經原告提

出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徐宏華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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