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9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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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7975號
原告 吳一郎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7975號返還金錢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11時2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56,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專業契約書,由原告向被告購買三個單位,但被告
違約,原告依雙方契約書第24條第4項規定等,已經原告提
出契約書、存證信函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徐宏華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