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坤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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