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連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連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胡連生前分別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0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竊盜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5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贓物等案,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案件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而於100年4月6日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6月10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3年7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