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49號原告 陳東隆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依第237條之9規定準用236條規定),表明訴之聲明(即原處分撤銷)。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明。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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