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明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精華版二○○九(EZTOUCH二○○九)」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面)及現金新臺幣貳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明達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102年11月7日16時30分許,為警在基隆市○○區○○街○○號被告經營之「小叮噹遊樂園」內查獲,並扣得「精華版2009」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面)及新臺幣(下同)290元,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館利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乙案,業經檢察官於102年12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46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面),係被告所有犯上開罪名所用之物,而扣案之現金290元,則係被告犯上開罪名所得之財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2年12月23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46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宗可稽,而該案件所查扣之「精華版2009(EZTOUCH2009)」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面),係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罪名所用之物,而扣案之現金290元,則係被告犯上開罪名所得財物,業據被告供述在案,且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市政府102年6月11日基府產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
97年12月3日第169次會議評鑑為益智類說明書、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會議通過電腦網路登錄資料各1份及查獲照片6張等在卷可憑,自應將上述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雖誤引上開法條,然本院並不受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