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8號受罰人 黃江秀鑾 上受罰人因仙井電機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江秀鑾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
113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黃江秀鑾係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被選任並就任為仙井電機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仙井電機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乃其遲至102年4月30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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