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2弄4(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50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920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該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同年11月12日因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3年4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8月19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8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悛,於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2日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路○段○○○巷○弄○○號之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5月1日晚上7時許,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為警於96年5月2日上午7時3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與碧興路口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支,且經採尿送驗,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書記官譚系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