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475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47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12月6日│10,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6353│├──┼─────────┼───────────┼───────────┼───────────┤│002│93年12月14日│10,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8525│├──┼─────────┼───────────┼───────────┼───────────┤│003│93年12月25日│9,8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5935│├──┼─────────┼───────────┼───────────┼───────────┤│004│93年12月29日│12,5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2535│├──┼─────────┼───────────┼───────────┼───────────┤│005│93年12月31日│15,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1499│├──┼─────────┼───────────┼───────────┼───────────┤│006│94年1月12日│25,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1928│├──┼─────────┼───────────┼───────────┼───────────┤│007│94年1月18日│12,5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6336│├──┼─────────┼───────────┼───────────┼───────────┤│008│94年1月20日│25,5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3013│├──┼─────────┼───────────┼───────────┼───────────┤│009│94年5月5日│24,0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2137│├──┼─────────┼───────────┼───────────┼───────────┤│010│94年5月19日│30,2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NO.003292│└──┴─────────┴───────────┴───────────┴───────────┘┌────────────────────────────────────────────────┐│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6年度促字第247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11│94年2月28日│99,6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FAC0000000│├──┼─────────┼───────────┼───────────┼───────────┤│012│94年2月28日│98,9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F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