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明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光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0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
105018414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5年12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0月29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