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八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年六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三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再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三八一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五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止),該案並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尚未執行)。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前開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某時,在其彰化縣○○鄉○○路路旁田裡,以將海洛因溶入水中,再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保護管束期間接受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一名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因保護管束人口到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尿液採樣檢驗,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檢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施用入人體後,水解還原成嗎啡,再循嗎啡之代謝方式排出體外)陽性反應,有該中心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流水號0000000號報告書一紙在卷可按,被告之自白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有施用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又被告曾於九十年六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三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再於九十一年三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九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以本院九十一年
度毒聲字第一三八一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八五二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止),該案並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尚未執行)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0八號判決書等資料在卷足憑,顯係於前案施用毒品經一次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並經判刑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應予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並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次數、施用之期間、動機、目的、方法、不知珍惜身體,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玉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