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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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之格式錯誤,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不明確,原因事實不明,復未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證明與被告有婚姻關係,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格式並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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