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3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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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