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3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
萬參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玟心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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