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OO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