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32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雅雯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區○○段○○段○○○○○○號)。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最高限額新臺幣1,800,000元之抵押權)。
四、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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