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陳文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頂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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