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2號再審聲請人 楊惠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八十九年度促字第六六一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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