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797號

聲請人 吳桂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豐順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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