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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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8年5月10日│98年10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927號│98年度毒偵字第253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204號│99年度訴字第106號││事實審│││││├───┼───────────┼───────────┤││判決│98年10月19日│99年4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204號│9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決確│98年11月9日│99年4月27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