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瑞坤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刑法第41條業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於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及第8項分別規定:「(第1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第8項)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又刑法施行法亦於
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增訂第3條之3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於00年0月0日生效。依刑法施行法增訂第
3條之3規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按:此乃上開刑法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期)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已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自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適用,應逕依該條規定,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受刑人為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是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銀元1百元以上
3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
3千元折算1日,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經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瑞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侵占│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有期徒刑2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5.11.14│95.6.27│95.11.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5084、7596、9871號│9871號│9871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4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5.12│99.11.9│99.11.9│├─┼──────┼──────────┼──────────┼──────────┤│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04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5(撤回上訴)│99.12.6│99.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號(100年度執│執字第6號│執字第6號│││更字第5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瑞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5.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87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