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行執字第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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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行執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行執字第37號抗告人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即債權人代表人 姜振中 訴訟代理人 李世強
楊佳韻 陳玉妹 上列抗告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應灝 間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
2第4項、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抗告人所提行政訴訟抗告狀僅有訴訟代理人之印文,請抗告人補具蓋有抗告人大、 小印 之行政訴訟抗告狀到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