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達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達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達昇(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各法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5、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考(附於112年度執聲字第3114號卷第3頁),是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訛,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惟因附表所示各罪僅有此併科罰金之單一宣告,不生應併予定應執行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96年起即有竊盜、詐欺等前科,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7之甲罪,均係攜帶兇器竊取他人機車之剎車卡鉗,犯罪手段相同,而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踰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取工地之電纜線,附表編號7之乙罪係侵入住宅樓梯間竊取他人之自行車,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係侵入住宅樓梯間竊取他人之冷氣室外機,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係侵入住宅樓梯間竊取他人機車之前輪框及碟盤,所為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6月至000年0月間,其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又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經同一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7所示罪刑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暨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之範圍及如何定刑等均表達無意見(見執行卷宗所附定刑聲請切結書)等各項情狀,本於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之目的,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受刑人張達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12/30111/01/01111/01/081.110年12月29日21時58分許至翌(30)日10時許間之某時許。2.111/01/023.111/01/014.110/12/30111/03/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9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563、18804、20808、2198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7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8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判決日期111/06/17111/10/18111/12/0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38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38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28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03111/11/29112/0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05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3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9號受刑人張達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01/09111/02/16111/02/18110/06/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32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760、28884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24、3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111年度易字第657號判決日期112/02/20111/12/21112/03/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79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111年度易字第6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3/29112/04/11112/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0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79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5號受刑人張達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2/27(甲罪)、111/02/28(乙罪)110/08/16110/12/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27、850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8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4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59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判決日期112/04/07112/02/18112/04/14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40號111年度審簡字第759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03112/04/21112/05/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2號(經士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37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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