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南天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6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呼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二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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